陸小姐在某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工作僅1年多,就突遭全球金融危機,公司向陸小姐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。陸小姐為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、代通知金及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。日前,陸小姐的請求獲得了上海靜安區法院支持,由香港公司支付陸小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200元、代通知金2800元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.52萬元。
2007年9月20日,陸小姐進入香港華貿公司上海代表處工作。去年11月中旬,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以“全球經濟不景氣,公司訂單減少”為由,向陸小姐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。因雙方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、代通知金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發生爭議,離職后的陸小姐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,獲得了裁決認可。
今年3月,不服裁決的香港公司向法院起訴稱,陸小姐是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的雇員,該代表處的注冊地及辦公地均在延安中路某號,而香港公司的注冊地及經營地均在南匯區。香港公司與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是兩個獨立的公司,唯一相關聯的是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全體員工的社會保險費,都掛靠在香港公司處代繳。為此,原告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,不該支付陸小姐裁決的各類款項。
法院認為,這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是境外公司設立在滬辦事機構,在境內不得與勞動者直接建立勞動關系。盡管實際聘用陸小姐的單位為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,但該代表處通過香港公司為陸小姐辦理招、退工手續,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發放工資,香港公司與陸小姐存在勞動關系。
法院還認為,這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處解除了與陸小姐的勞動關系,未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,應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個月工資2800元及經濟補償金4200元。同時,因公司沒有與陸小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違反了國家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香港公司應支付陸小姐主張的聘用期間的雙倍工資2.52萬元。
文章來源:新民晚報